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相檢一部刑訴〔2020〕65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326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本市吳中區(qū)**鎮(zhèn)**村**號(戶籍所在地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縣**鄉(xiāng)**村**?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一、危險駕駛罪
2020年8月3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蘇E8***自本市相城區(qū)萬里路東北情家宴飯店出發(fā)行駛至御窯路安元路路口時被警察查獲。
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駕駛證、行駛證等書證;
2.證人李某甲、劉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
二、妨害公務罪
?2020年8月3日22時18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相城區(qū)御窯路安元路路口因駕車被警察查獲,為逃避處罰,不顧警輔李某乙正在開車門,加速駕車逃離,碰擦前來攔截的蘇E****警車,后撞擊花壇及攝像頭后停車,又繼續(xù)下車逃竄直至被警察抓獲。
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妥善處理事故。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收條、維修清單、病歷資料等書證;
2.證人范某某、錢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現(xiàn)場照片、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6.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暴力方法妨害公務;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妨害公務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合并執(zhí)行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黎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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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暫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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