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耿檢一部刑訴〔2020〕312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23301992********,漢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地及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經(jīng)耿馬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耿馬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馬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23時許,耿馬自治縣**鎮(zhèn)**村民兵巡邏隊隊員在**鎮(zhèn)**村委會岔路口**界樁附近中方一側(cè)邊境小路抓獲準備非法出境至緬甸老街的被告人王某某。后民兵將王某某移交至耿馬自治縣公安局處理。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20年4月20日因非法出入境被**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作出罰款肆仟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身份信息、協(xié)查函,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活動軌跡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3.?證人施某某、字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檢查、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等;
6.?視聽資料及電子數(shù)據(jù):手機數(shù)據(jù)提取光盤1張,同步錄音錄像光盤6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我國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結(jié)伙偷越國(邊)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耿馬傣族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遠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耿馬自治縣看守所。
2.公安卷2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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