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經過南昌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新祺周南山分場一大隊時撿到被害人樊某某的黑色錢包,內有現金約900元、樊某某的身份證、兩張工商銀行卡、一張中國銀行卡、一張建設銀行卡和社??ǖ?。隨后,王某某回到家中,換了件衣服,戴了一個紅色頭盔和醫(yī)用口罩進行偽裝,騎摩托車到永修縣的九江銀行建昌支行。20時57分,王某某通過樊某某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試出樊某某的一張工商銀行卡密碼,并分10筆(每筆人民幣2000元)取出人民幣20000元。離開途中,王某某將用于偽裝自己的頭盔、上衣等物品相繼丟棄。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新祺周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涉案金額達人民幣20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無前科劣跡,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副檢察長:蔣彬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羈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證據卷和文書卷各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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