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壇檢二部刑訴〔2020〕31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21990********,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四川宣漢人,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鎮(zhèn)**路**號**棟**號(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街道**村委**村**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取保候?qū)彙?020年7月25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偽造金融票證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耿梅花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將其繼父趙某某存放于常州市金壇區(qū)**街道**苑**幢**室的銀行存單取走并至銀行取款還債。為不讓趙某某發(fā)現(xiàn)取款事實,被告人王某某聯(lián)系網(wǎng)絡(luò)制假人員偽造了相同的銀行存單(存單號:蘇H727329****,存款金額人民幣59000元)放回原處。2017年8月17日,趙某某持上述偽造的銀行存單至銀行取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并報警。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偽造的銀行存單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制作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偽造銀行存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國華?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诮K省常州市新北區(qū)**鎮(zhèn)**路**號**棟**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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