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巧檢一部刑訴〔2020〕217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62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鎮(zhèn)**村**社**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甲駕駛一輛黃色無號牌**裝載機在巧某某**鎮(zhèn)**村**社**路段建房施工,當裝載機倒車時與在公路上行走的行人王蘭芝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20年8月12日,王某甲已賠償王某乙的家屬民事?lián)p失,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警記錄、接處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等書證;2.余某某、陳某某、冷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書;5.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鄒廷貴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證據材料二冊、《量刑建議書》二份、《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