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長清檢一部刑訴〔2021〕3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922197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山東省肥城市**鎮(zhèn)**村**號,住該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5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J*****小型普通客車沿濟南市長清區(qū)**街道**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村村口時,未仔細觀察路面情況,未降低車速行駛,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曹某某系顱腦及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曹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經訊問,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具有自首、民事賠償?shù)牧啃糖楣?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莊英琦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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