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刑訴〔2020〕12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門縣,身份證號碼3427261967********,漢族,小學文化,務農,住祁門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祁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祁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無號牌三輪汽車,在祁門縣**鎮(zhèn)**村**組張某某(女,74歲)家門口倒車時碰撞(碾壓)行人張某某,導致張某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叫他人打電話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到達。
2020年7月6日,經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死亡。2020年7月15日,經祁門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某承擔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履行,已支付了一次性賠償款25萬元,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無違法記錄;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地點情況說明;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等等;
2.證人周某甲、周某乙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操光明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審,電話1735598****;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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