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一部刑訴〔2020〕26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公民身份號碼370406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qū)**鎮(zhèn)**村**號,住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小區(qū)**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南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家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駕駛皖P*****號重型廂式貨車由蕪湖市開往黃山市。7時44分許,王某某駕車行駛至205國道1452km+200m處時,與同車道內(nèi)前方綠化作業(yè)的被害人強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強某某當場死亡、道路中間護欄和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南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某某應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安徽省南陵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強某某系軀干損毀臟器破裂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現(xiàn)場向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公安機關歸案情況說明、被害人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何某某、王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三份;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刑事照片;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澤華
檢察官助理:馮??祺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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