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圍檢一部刑訴〔2020〕11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629********241X,滿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址: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不批準逮捕決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承辦本案的檢察人員審閱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核實了案件的事實與證據。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6時55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重型自卸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小區(qū)西側道路**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被害人泰某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被撞電動車碎片飛濺時與行駛在其右前側安某某駕駛的**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二輪電動車車主泰某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進行責任認定,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泰某某負次要責任,安某某無責任。經圍場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圍場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圍場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志
檢察官助理:周學川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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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于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鄉(xiāng)。
???????2、隨案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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