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公訴刑訴〔2019〕38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3211988********,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現(xiàn)住興義市**花園**棟***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興義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14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義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決定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貴EAS***號小型面包車(車載張某某),由興義市灑金方向往科佐屯方向行駛。當日22時36分許,行駛至興義市西南環(huán)線平橋紅路燈處,撞著行人陳某某,造成陳某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貴EAS***號小型面包車駕駛人王某某棄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當日22時41分,張某某在事故現(xiàn)場電話報警。經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及返還物品憑證;2.書證:情況說明、到案經過、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等;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許某某、顏某某、吳某某、陳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的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海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興義市**花園**棟***室,聯(lián)系電話1359597****。
2.案卷材料2冊。
3.附起訴書8份,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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