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刑訴〔2019〕24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1986********,漢族,高中肄業(yè),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鄉(xiāng)**村委**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4月2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01月14日20時21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豫Q1****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33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臧集街晨鳴超市門口處,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被害人楊某甲生碰撞,致被害人楊某甲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jīng)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隈v馬店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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