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遂船檢二部刑訴〔2020〕14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02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qū),住**鎮(zhèn)**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遂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遂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將該案移送至遂寧市人民檢察院,2020年9月8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車牌為川******的小型轎車沿遂寧市城區(qū)明月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明月路***號時,與由北向南橫過人行橫道田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田某某受傷,兩車受損,2020年5月21日,田某某經(jīng)遂寧市天峰街中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田某某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在卷為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遂寧市船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曲灝
檢察官助理:米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3306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光盤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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