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南檢公訴刑訴〔2017〕27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廣東省化州市人,公民身份號碼:4409821983********,漢族,高中文化,住廣東省化州市**街**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經茂名市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3月5日5時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號牌為粵K1L****的小轎車由茂名往化州方向沿372省道行駛,當車行駛至372省道22km+800m處(茂南區(qū)公館一路公共汽車站路段)時,超速行駛(車速61km/h—68km/h,該路段限速40km/h),碰撞由左往右橫過道路的騎自行車的事主黃某某,造成黃某某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后,王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偵查機關多方工作,王某某于2017年3月7日到偵查機關投案自首。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法,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靜?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貳冊,光盤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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