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1〕6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27********291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江西省萬載縣黃茅鎮(zhèn)。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藍色無號牌自卸三輪車沿萬上線往上栗縣桐木鎮(zhèn)方向行駛,途徑宜春市袁某某慈化鎮(zhèn)龍王廟路段時與被害人易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被害人易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駕車逃逸。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劉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尸體體表檢驗等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龍輝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勝美
檢察官助理:冷彥麒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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