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溫檢一部刑訴〔2020〕52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12427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陜西省平利縣**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7月16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1081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溫嶺市**街道**村**號,因賭博于2008年3月12日被溫嶺市公安局罰款五百元,因賭博于2017年1月5日被溫嶺市公安局罰款五百元,因毆打他人于2017年9月19日被溫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7月16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310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溫嶺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轉(zhuǎn)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溫嶺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程某某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dāng)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溫嶺市城南鎮(zhèn)、塢根鎮(zhèn)等地山上開設(shè)以兩張某某賭博形式的賭場該賭場共開設(shè)8天,非法獲利約人民幣2.2萬元。期間,被告人陳某甲、程某某有參與為賭場接送賭博人。
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于2019年6月11日在溫嶺市塢根鎮(zhèn)紅山村賭場附近被溫嶺市公安局溫嶠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在溫嶺市塢根鎮(zhèn)洋呈村被溫嶺市公安局塢根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前科查詢記錄;2.證人證言:偵查人員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說明,證人曾某某、金某某、顏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楊某某、葉某某、陳某乙、陳某丙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程某某的供述;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照片辨認筆錄、人身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被告人陳某甲、程某某為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應(yīng)當(dāng)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甲、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嶺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鵬偉
(院?。?/span>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陳某甲、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提訊證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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