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南市江檢刑檢刑訴〔2019〕515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722198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湖南省漢壽縣**街道**社區(qū)**組**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6222000********,壯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百色市田陽縣**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6日起,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在南寧市江南區(qū)**中路***大酒店四樓的***養(yǎng)生會所開展賣淫活動的情況下,仍受雇于“陳總”(另案處理)擔任**淫場所**,負責管理賣淫女及工作人員、在微信上招攬嫖客、接待客人介紹賣淫項目、安排賣淫女為嫖客提供性服務等工作。同年9月20日,被告人許某某經王某甲介紹到**所工作,擔任**所**,負責接待嫖客并向嫖客介紹賣淫項目、在微信上招攬嫖客、派發(fā)**所廣告?zhèn)鲉蔚裙ぷ鳌?019年9月23日,公安人員查獲上述賣淫場所,當場抓獲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及賣淫女黃某某、覃某某、嫖客王某乙、徐某某、林某某等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賬本、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人員基本信息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覃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林某某、蔣某某、藍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以容留賣淫罪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春華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許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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