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秀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桂市秀檢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3251986********,漢族,初中文化,公司**,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安縣**鎮(zhèn)**村**號,住桂林市秀峰區(qū)**園**房。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桂林市興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于2014年11月2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蔣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3241983********,漢族,初中文化,公司**,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興安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1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一輛銀白色五菱牌箱式小貨車(車牌號:桂C****3)與被告人蔣某某竄至廣西桂林市秀峰區(qū)巾山路磨床廠旁路段,二人商量盜竊電纜線。蔣某某用車上的伸縮樓梯和鉗子將100米非自承式鎧裝市話通信電纜(規(guī)格:HYA600*2*0.4mm)剪斷,與王某某將電纜線搬上車后逃離現場。隨后,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將盜竊得來的通信電纜以1600余元銷贓,二人平分贓款并已全部揮霍。桂林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電纜價值人民幣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書證;2.被害人蘇某某的報案和陳述材料;3.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價格認定結論書;5.指認作案工具照片、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6.物證:梯子、剪線鉗、安全帽、工作服等物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秀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蔣某某現羈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兩冊,隨文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文移送。
4.作案工具梯子一把、剪線鉗兩把、安全帽兩個、工作服兩件,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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