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住蘭考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9月5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9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住蘭考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9月5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252001********,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住河南省蘭考縣**鎮(zhèn)**村**組。于2019年8月7日被鄭州市警方抓獲歸案。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8月7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25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蘭考縣,住河南省蘭考縣**鎮(zhèn)**村**組。于2019年8月10日被成都市警方抓獲歸案。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8月16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丁,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25200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非中共黨員,戶籍地河南省蘭考縣,住蘭考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聚眾斗毆于2019年8月16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封市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丙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晚,胡某某(已判刑)與馬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蘭考縣堌陽鎮(zhèn)西關村村民徐某某家喝酒,喝酒過程中二人發(fā)生矛盾,引發(fā)爭吵,后胡某某同馬某甲二人打電話叫人打架。2019年2月2日20時許,胡某某糾集的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丁、王某某、胡峰等人與馬東糾集馬某甲、馬某乙(二人已判刑)、馬某丙等人在蘭考縣堌陽衛(wèi)生院十字路口南相遇,雙方人員互罵后發(fā)生打架,打架過程中造成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等人不同程度受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馬某甲、馬某乙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馬某丙的傷情構成輕微傷。
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丁于2019年9月5日到蘭考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某某、胡某丙于被抓獲歸案自愿認罪認罰,雙方調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五被告人戶籍信息、案件來源及偵破經(jīng)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診斷證明、入院記錄、CT報告單、CT檢查報告單、證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電話詳單、在逃人員登記表等;2.證人趙某某、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周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耿某某、曲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證言從不同角度證實雙方糾集人員斗毆的事實;3.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丙、胡某丁對胡某某糾集其參與斗毆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案犯胡某某供述證實其糾集胡某乙等人斗毆的犯罪事實;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3份證實馬某甲、馬某乙、馬某丙的傷情程度。5.視聽資料:手機拍攝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五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王某某、胡某丙、胡某丁積極參與斗毆,系積極參加者。五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和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雙方達成調解,取得諒解,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投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乙、胡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胡某丙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胡某丙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胡某丁投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丁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楠?
劉永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五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移送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5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