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陽檢一部刑訴〔2019〕60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831992********,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現住湖北省洪湖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831994********,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鎮(zhèn)**村**號,現住武漢市漢陽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武漢市漢陽區(qū)世貿錦繡長江5期1棟2單元2001室采取網絡“百家樂”賭博的方式組織他人賭博,并且負責幫參賭人員銀行卡套現;被告人羅某某操作電腦,為參賭人員下注,收取賭資,賠付參賭人員的盈利。2019年6月9日19時許,武漢市公安局漢陽區(qū)分局民警在該賭博場內,抓獲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及參賭人員游某某、徐某某等8人,當場收繳賭資人民幣74315元,賭博使用的筆記本電腦2臺及顯示器1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表、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單;2、破案經過、抓獲經過;3、證據保全清單;4、行政處罰決定書;5、現場照片;6、現場檢測報告書;7、證人游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等證人的證言;8、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等人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熊偉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羅某某現羈押于武漢市漢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6.《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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