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茅檢二部刑訴〔2020〕238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001977********,漢族,??莆幕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現(xiàn)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路**村**棟**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11979********,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鎮(zhèn)**。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07時38分許,被告人李某甲駕駛鄂C****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十堰市高速公路東方向沿東環(huán)路往鄭家灣方向行駛,行駛至十堰市東環(huán)路**鄉(xiāng)衛(wèi)生院路段撞上橫過道路的行人徐某某,致徐某某倒地受傷,同日07時38分46秒,徐某某又被同向行駛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鄂C****0號小型轎車碾壓,致徐某某當場死亡。經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調查認定:李某甲、王某某分別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李某乙等人的證言;3.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意見;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桂錄
助理檢察官:胡睿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現(xiàn)取保候候審。王某某聯(lián)系電話:1363618****,李某甲聯(lián)系電話:1388682****.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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