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二部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224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靈璧縣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靈璧縣**區(qū)**村**組,現住安徽省靈璧縣**區(qū)**村**組。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靈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42224199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安徽省靈璧縣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靈璧縣**鎮(zhèn)**村**組**,現住安徽省靈璧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我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靈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靈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錫紙開鎖工具進入靈璧縣東關**小區(qū)**號樓**室周某某家實施盜竊。
2.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到蚌埠市懷遠縣實施盜竊,被告人王某某使用錫紙開鎖工具進入**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徐某某家盜竊,被告人朱某某負責在樓下放風。被告人王某某盜竊黃金項鏈2條、銀項鏈1條、現金2000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贓款1000元。經靈璧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項鏈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5867.08元。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靈璧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開鎖工具、美工刀、錫紙條等;
2.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過、搜查筆錄、徐某某購買項鏈發(fā)票、退贓相關書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DNA鑒定文書、靈璧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關于被盜黃金項鏈、銀項鏈等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有異議,不愿意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后被告人王某某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為人民幣7867.08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歸案后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從重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明良
檢察官助理?徐??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現羈押于靈璧縣看守所。
2.公安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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