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岳樓檢公二刑訴〔2019〕145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505198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馬鞍山市,租住于某某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公寓**室。因犯盜竊罪,2016年5月10日被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7月4日被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25198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蘭西縣,租住于某某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qū)**公寓**室。因涉嫌詐騙罪,2019年7月3日被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
本案由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偵查終結,于2019年10月9日以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系同居關系,兩人無穩(wěn)定工作和生活來源,且均吸食毒品。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某無意獲知通過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某數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的網絡商城上使用“白條”服務(信用付款和信用賒購)即可透支消費,且事后不會被某某公司催款。
2018年11月開始,為與張某某兩人緩解日常生活和購買毒品等開支之需,被告人王某某遂起意使用上述方法從某某購得手機等商品,然后要求張某某轉賣獲利。其間,王某某告知了張某某上述購得的手機等商品系自己通過冒用他人身份從某某網絡商城透支購得。
被告人王某某首先從網上購買了大量他人身份信息及手機卡,并通過他人將手機卡激活,然后再使用該綁定他人身份信息的手機賬號登錄某某公司的網絡商城,使用“白條”購買容易轉賣的手機等商品。在每個賬戶的“白條”消費額度完畢后,王某某遂將該手機卡拔出,棄之不管。同時,為防止某某公司發(fā)現,王某某還頻繁更換收貨地址,并要求被告人張某某取件。
被告人王某某將購得的手機通過典當套現,或者要求被告人張某某在“某某”網絡平臺(二手物品交易網絡平臺)轉賣套現。上述非法獲利被兩人用于日常生活、吸毒等開支。經統(tǒng)計,截至2019年7月,王某某多次使用上述詐騙手段,從某某公司網絡商城透支購物消費共計194608.97元。張某某使用自己注冊的“某某”賬戶轉賣王某某購得的贓物共計42件,金額共計156595元。兩人獲得的贓款被用于吸食毒品、生活開支等事項。
2019年5月29日,某某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7月2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某某公寓**房將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的戶籍資料、刑事判決書、報案材料、抓獲經過、某某商城訂單明細、順豐速運收寄件明細、某某交易手機頁面截圖、寄賣單據等;
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陳某某、劉某某、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的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過程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張某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故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袁偉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被羈押在岳陽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張某某現被羈押在岳陽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