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刑檢二部刑訴〔2020〕7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211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遼寧省臺安縣,戶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現(xiàn)住臺安縣**街**巷**號。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7月25日被臺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臺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211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遼寧省臺安縣,戶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現(xiàn)住臺安縣**區(qū)**村平房。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7月25日被臺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臺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2103211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出生地遼寧省臺安縣,戶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現(xiàn)住臺安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7月25日被臺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臺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3月25日補查重報。期間,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來到被害人葉某某家,王某某翻墻進入葉某某家院內盜得牧羊犬一只,并用電話線拴住該犬,將該犬從院內翻墻抱出,張某某在墻外接應,后張某甲駕車與王某某、張某某將所盜牧羊犬帶至臺安縣**村**屯的樹林里宰殺并食用。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同日,被告人張某甲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價格認定明細表、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情況說明、人口信息情況、諒解書、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等;
2.證人楊某某、姚某某、馬某某、董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的辨認筆錄;
6.光盤一張:葉某某家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史?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張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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