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青白檢刑訴〔2021〕2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131988********,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現住青白江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13199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現住青白江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8月22日14時許、26日18時許、27日18時許、30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4次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天府歐城小區(qū)民宿酒店1105號房間內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8月25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天府歐城小區(qū)民宿酒店1105號房間內容留李某某、何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9月9日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房間內容留侯某某、何某某吸食冰毒。
4、2020年9月10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房間內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
5、2020年9月12日9時許,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房間內容留陳某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侯某某、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系因被告人王某某的檢舉而發(fā)案,且侯某某、何某某已被本院批準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鳳凰湖門口被民警擋獲。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小區(qū)**棟**單元**號被民警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5.到案經過等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多次或單獨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動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被動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帆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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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訴訟卷宗貳冊、光碟壹張;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貳份;
4.換押證貳份;
5.被告人王某某現被羈押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現被羈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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