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興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鶴興安檢訴刑訴〔2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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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情況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404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鶴崗市南山區(qū),住鶴崗市南山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406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鶴崗市東山區(qū),住鶴崗市東山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405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鶴崗市興安區(qū),住鶴崗市興安區(qū)**局家屬樓**單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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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時間 |
安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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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時間 |
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審。 安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審。 楊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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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過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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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 |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安某某駕駛黑A****9黑色現代伊蘭特轎車,在鶴崗市至佳木斯市之間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共非法獲利人民幣79,470元。其中王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42,300元,安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7,170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楊某某駕駛黑A****1黑色現代伊蘭特轎車,在鶴崗市至佳木斯市之間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共非法獲利人民幣36,090元。其中王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4,570元,楊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1,52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參與非法獲利人民幣66,870元,被告人安某某參與非法獲利人民幣37,170元,被告人楊某某參與非法獲利人民幣11,520元。 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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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楊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安某某、楊某某系從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安某某、楊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對其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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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議 |
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6個月,可適用緩刑,罰金人民幣70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至9個月,可適用緩刑,罰金人民幣40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3個月,可適用緩刑,罰金人民幣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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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檢察長:周家坤 ???2020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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