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晉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公訴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潤紅”,男,漢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29251982********,初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寅街鎮(zhèn)高營村民委員會沙河村**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晉某區(qū)晉城**路**路段。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漢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22331973********,小學文化,戶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街道**村委**組**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晉某區(qū)晉城**路**路段。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2月0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劉艾林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C20145301030798。
被告人王某某,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29251984********,初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寅街鎮(zhèn)高營村民委員會沙河村**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qū)**幢**室。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2月0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趙春宏云南晉航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301199810576230。
被告人譚某某,男,漢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03811991********,初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委**村**號,住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委**村**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5329251990********,戶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街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qū)**幢**單元**室。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譚某某,男,漢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03811993********,初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委**村**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qū)**街莊**村**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袁泉云南云滇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301201511665780。
被告人李某某,男,漢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03811993********,小學文化,戶籍地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委**道**村**號,住云南省宣威市**鄉(xiāng)**村委**道**村**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鐘某,男,漢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21231992********,初中文化,戶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鄉(xiāng)**村**街**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qū)**小區(qū)**幢**室。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蘭天茂云南大朋律師事務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301201010154243;趙晏瑩云南大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5301201811032399。
被告人譚某某,女,漢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322331977********,文盲,戶籍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街道**村委**組**號,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晉某區(qū)晉城**路**路段。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晉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李某、鐘某、吳某某、譚某某、譚某某、譚某某、李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吳某某、譚某某在昆明市晉某區(qū)晉城**路雙方鋪面門口因瑣事引發(fā)爭執(zhí),進而導致王某某與吳某某、譚某某發(fā)生相互扭打。吳某某打電話將打架一事告訴其侄子譚某某,譚某某叫上譚某某、李某某從昆明趕到晉城;王某某打電話將打架一事告訴其弟王某某、李某,王某某叫上鐘某從呈貢趕到晉城。
2019年11月24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從晉城派出所回到其店鋪內,向王某某、李某、鐘某表示對被打不服,當吳某某、譚某某、譚某某、譚某某、李某某等回到晉城鎮(zhèn)**路大吳鋼結構鋪面時,王某某、王某某上前質問吳某某等人,隨后王某某、王某某與吳某某、譚某某發(fā)生打斗,在場的李某、鐘某上去與吳某某、譚某某、譚某某、譚某某、李某某相互撕打,在此過程中雙方持方管、鋼筋等工具在**路雙方鋪面外相互追攆毆打,導致王某某、王某某、吳某某受傷。其中王某某的損傷經鑒定為輕傷二級,王某某、吳某某的損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2.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等九人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饒某某、范某某7人證言;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李某、鐘某、譚某某、譚某某、李某某持械斗毆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晉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顥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王某某、譚某某、李某、鐘某、譚某某、李某某現(xiàn)押于昆明市晉某區(qū)看守所;譚某某取保候審在家待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卷5冊共799頁。
3.《主要證據(jù)目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6.光盤4碟。
7.作案工具方管1根、鋼筋3根、鐵棒1根、鏟鏟1把、釘耙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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