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杏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02231984********,漢族,大專文化,系山西**集團公司****(2015年停薪留職失聯(lián)),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長治市城區(qū)**街**巷**號,現(xiàn)住:本市萬柏林區(qū)**路和**小區(qū)**號樓**單元**號。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山西省定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山西省定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12月18日由山西省定襄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吉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422221987********,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街**號**,現(xiàn)住:本市萬柏林區(qū)**路和**小區(qū)**號樓**單元**號。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1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山西省定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吉某甲謊稱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工作,有能力為被害人王某乙購買*公司*小區(qū)內部指標房,但需要交付所謂的購房定金才可享受優(yōu)惠,被害人王某乙信以為真,在本市杏花嶺區(qū)勝利街*的家中等地微信轉賬被告人吉某甲****,由被告人吉某甲出具收條。后被告人吉某甲向王某乙隱瞞錢款去向,謊稱錢已交給*公司人員,將所得贓款用于歸還二被告人信用卡及生活消費,失聯(lián)。
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吉某甲采取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王某乙在本市杏花嶺區(qū)萬達廣場手機銀行給被告人王某甲的轉賬****,由被告人吉某甲出具收條。后被告人吉某甲向王某乙隱瞞錢款去向,謊稱錢已交給*公司人員,所得贓款用于歸還二被告人信用卡及生活消費,失聯(lián)。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吉某甲采取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曹某某在杏花嶺區(qū)萬達廣場給被告人王某甲的微信轉賬****,由被告人吉某甲出具收條。后被告人吉某甲向曹某某隱瞞錢款去向,謊稱錢已交給*公司人員,所得贓款用于歸還二被告人信用卡及生活消費,失聯(lián)。
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采取上述方法,騙取被害人王某丙在忻州市定襄縣的銀行轉賬****,將所得贓款自用,失聯(lián)。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前放款為由騙取被害人曹某某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萬元,將所得贓款用于歸還信用卡及生活消費,失聯(lián)。
2015年4月10日、2017年10月28日、2018年10月21日、1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謊稱有能力為被害人王某丙女兒王某丁辦理到山西省*技術學校上學及畢某某后包分配、到建筑總公司辦公室工作、但需要所謂的辦事費用、交所謂的租房住宿、評助理工程師費用,后在王某丁《山西省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畢某某生就業(yè)協(xié)議》上加蓋偽造的山西省*集團有限公司公章,騙取被害人王某丙在忻州市定襄縣的手機轉賬共計人民幣83000元,失聯(lián)。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吉某甲退還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幣2萬元。2020年1月6日、1月8日,被告人吉某甲的家屬退還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丁、曹某某合計10萬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諒解。2019年8月、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吉某甲的家屬共同退還被害人王某丙合計16.3萬元,取得王某丙的諒解。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到定襄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萬柏林區(qū)的家中被杏花嶺分局抓獲。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聯(lián)系被告人吉某甲到公安機關核實情況,后被告人吉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結伙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駢俏
?????????????????????????????????檢察官助理白澤華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wa被告人吉某甲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偵查卷柒冊、散材料拾貳頁。
3、量刑建議書: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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