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莒南檢一部刑訴〔2020〕157號
被告人王某甲,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6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山東省日照市莒縣**鎮(zhèn)**村人,農民,住**村。2003年6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61970********,漢族,小學文化,山東省日照市莒縣**鎮(zhèn)**村人,農民,住**村。2004年9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莒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于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2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先后來到沂南縣**鎮(zhèn)、**鎮(zhèn);沂水縣**鎮(zhèn);莒南縣**鎮(zhèn);日照市**區(qū)、**區(qū)等地,趁農戶農忙外出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扳手、鉗子、撬棍等工具破壞大門門鎖,進入農戶家中實施盜竊作案16起,盜竊現金、銀手鐲、茶葉等物品共計52300余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沂南縣**鎮(zhèn)**村,在被害人袁某某家中盜竊現金8000余元。2020年1月15日,袁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7026.5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沂南縣**鎮(zhèn)**村,在被害人穆某甲家中盜竊現金200元、銀戒指、銀耳環(huán)等首飾一宗;在被害人穆某乙家中盜竊茶葉四盒、現金1529元。2020年1月15日,穆某甲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526元,穆某乙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500元。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沂南縣**鎮(zhèn)**村,在被害人謝某某家中盜竊白酒兩瓶、茶葉一箱、現金2400元。2020年1月15日,謝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2500元。
4、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沂南縣**鎮(zhèn)水由村,在被害人白某某家中盜竊銀手鐲一只;在被害人路某某家中盜竊現金400余元。2020年1月15日,白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300元,路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400元。
5、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沂水縣四十里**鎮(zhèn)**村,在被害人劉某甲家中盜竊現金1660元;在被害人夏某某家中未盜得物品。2020年1月15日,劉某甲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600元。
6、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沂水縣四十里**鎮(zhèn)**村,在被害人吳某某家中盜竊現金1600元。2020年1月15日,吳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600元。
7、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莒南縣**鎮(zhèn)**村,在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盜竊現金300元,銀鐲一對;在被害人王某丙家中盜竊現金8000余元。2019年11月27日,莒南縣公安局發(fā)還王某乙現金300元,發(fā)還王某丙現金7000元。
8、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莒南縣**鎮(zhèn)**村,在被害人王某丁家中盜竊現金約8000元,銅錢、銅板一宗。2019年11月27日,莒南縣公安局發(fā)還王某丁現金7000元,銅錢4枚。
9、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莒南縣**鎮(zhèn)**村,在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盜竊現金25元;在被害人許某某家中盜竊現金500元;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盜竊現金11500元。2019年11月27日,莒南縣公安局發(fā)還李某甲現金25元;發(fā)還許某某現金500元;發(fā)還李某乙現金1500元。2020年1月8日,莒南縣公安局發(fā)還李某乙現金3000元。
10、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莒南縣**鎮(zhèn)**莊**村,在被害人房某某家中盜竊現金400元;在被害人于某某家中盜竊現金約4500元。2019年11月27日,莒南縣公安局發(fā)還于某某現金4500元。
11、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日照市**區(qū)**鎮(zhèn)**村,在被害人劉某乙家中盜竊現金1400余元。2020年1月15日,劉某乙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400元。
12、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日照市**區(qū)**鎮(zhèn)**村,在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盜竊現金約1300元。2020年1月15日,朱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300元。
13、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日照市**區(qū)**鎮(zhèn)**村,在被害人韓某某家中盜竊現金300元,散裝茶葉15斤,香煙10盒。2020年1月15日,韓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200元。
14、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日照市**區(qū)**鎮(zhèn)**村,在被害人張某某家中未盜得物品。
15、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日照市**區(qū)**鎮(zhèn)**村,在被害人王某戊家中盜竊現金170余元。2020年1月15日,王某戊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180元。
16、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來到**市**區(qū)**鎮(zhèn)**村,在被害人楊某某家中盜竊茶葉兩包,現金200余元;在被害人李某丙家中未盜得物品。2020年1月15日,楊某某收到王某甲親屬賠償現金2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視聽資料;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害人袁某某、穆某甲、穆某乙、謝某某、白某某、路某某、劉某甲、夏某某、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甲、許某某、李某乙、房某某、于某某、劉某乙、朱某某、韓某某、張某某、王某戊、楊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多次入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莒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朋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厲某某現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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