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巴檢刑檢一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21261965********,漢族,無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巴彥縣**鄉(xiāng)**村,住該村。2020年1月10日因故意傷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巴彥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務轉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經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巴彥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倪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21261962********,漢族,無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巴彥縣**鄉(xiāng)**村,住該村。2020年1月10日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被巴彥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務被巴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經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巴彥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巴彥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6月15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時許,巴彥縣公安局山后派出所民警陳某某、寧某某、周某某、張某某到巴彥縣**鄉(xiāng)**村**屯被告人王某甲家依法傳喚王某甲去派出所處理王某甲此前毆打他人之事時,王某甲拒不配合并撕扯民警,王某甲妻子被告人倪某某也阻止民警帶走王某甲,并撕扯民警,用手撓寧某某臂部,抱住王某甲腿部不讓民警帶走,民警在對王某甲進行勸解時,王某甲父親王某乙(未到案)及母親史某某趕來,王某乙也阻止民警帶走王某甲,并用拳頭打陳某某頭部,用塑料撮子打寧某某的頭部及背部,將張某某手部打傷,王某甲用腳踢周某某腿部一下,之后民警將王某甲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陳某某經診斷:頭顏面外傷。寧某某經診斷:后腦部外傷性腫脹。
經偵查,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機關在巴彥縣**鄉(xiāng)依法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的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到案經過、巴彥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山后派出所情況說明、巴彥縣**鄉(xiāng)衛(wèi)生院疾病診斷書、巴彥縣中醫(yī)院入院通知書、出院通知書及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山后鄉(xiāng)派出所工作人員受傷部位照片、巴彥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陳某某、寧某某、張某某、王某丙、姜某某、呂某某、孫某甲、孫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視聽資料:案發(fā)現場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均系主犯,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甲、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巴彥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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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樹海
二O二O年七月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羈押于巴彥縣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現羈押于哈爾濱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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