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某市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6241997********,滿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政治面貌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2月07日18時許,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冀H*****號轎車由平某市**鎮(zhèn)**村行駛至**鎮(zhèn)派出所,經(jīng)平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5.14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聶榮軍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證人:叢某某;鑒定人:駱某、姜某某、劉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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