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賓檢一部刑訴〔2020〕329號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24197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賓川縣人,家住云南省賓川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賓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賓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4曰1時47分許,被告人王某持B1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云******號小型越野車沿賓川縣金牛鎮(zhèn)桑園路由北往南行駛至**路**路段倒車過程中,與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道路邊緣車位內的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刮擦,造成云******號小型越野車的左前側與云******號小型普通客車的左前側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王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某無事故責任。經鑒定,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74.04mg/100ml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賓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艷梅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公安卷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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