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沾檢一部刑訴〔2020〕178號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03811998********,彝族,專科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曲靖市宣威市**鎮(zhèn)**村委**村**號。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1日經(jīng)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3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云******號寶馬X5越野車行駛至曲靖市沾益區(qū)**街道***社區(qū)***居民小組自建小區(qū)內的道路處,車輛左側及前部撞擊到道路東側30-1號、29-6號房屋,被告人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抽血并送檢,被告人王某送檢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195.9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證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2.證人張某甲、仁某某、吳某甲、韓某某、薛某某、吳某乙、段某某、田某某、張某乙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與辯解;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5.法醫(yī)毒物鑒定檢驗意見書及通知書;6.道路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示意圖7.辨認筆錄與照片、諒解書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拘役四個月、宣告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冬花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居住于曲靖市宣威市**鎮(zhèn)**村委**村**號,電話號碼189874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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