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王某,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51983********,漢族,高中肄業(yè),無業(yè),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禮泉縣**鎮(zhèn)**村,住陜西省咸陽市禮泉縣**鎮(zhèn)**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西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并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4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陜D*****重型貨車沿西峽縣**大道自南向北行駛至**大道南段**路段時,車輛與路邊護欄碰撞后側(cè)翻,與相對方向行駛鄭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碰撞,造成鄭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路邊護欄損壞及陜D*****重型貨車上貨物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鄭某某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西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鄭某某系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王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戶籍信息、報案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駕駛員信息查詢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等書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西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已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諒解,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長清
謝??爽
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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