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永檢公訴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5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江西**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縣**鄉(xiāng)**村**組**號,現住江西省永修縣**鎮(zhèn)**路**小區(qū)附近。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4日本院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5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縣**村**組**號,現住址**。因犯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永修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F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4日本院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31988********,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南昌市**有限公司**區(qū)域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寧縣**鎮(zhèn)**村**號,現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qū)**1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5日本院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5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江西**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縣**鎮(zhèn)**村**村組**號,現住江西省永修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4日本院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51984********,漢族,大學本科,案發(fā)前系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縣**鎮(zhèn)**村**組**組**號,現住江西省永修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14日本院對其重新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修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8日分別退回永修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6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5月,袁某甲(已判刑)為承包永修縣某某采區(qū)砂石開采及裝載勞務采購項目,經袁某乙介紹,委托黃某(另案處理)組織公司參與該項目投標。后黃某聯系九江市真某公司等公司參與投標,因評分相同等原因流標。袁某甲遂讓黃某繼續(xù)聯系相關公司參與投標,黃某便通過被告人柯某某、郝某某(另案處理)、黃某某等人聯系武寧縣豫某公司、九江市恒某公司、江西某馳公司、江西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等數家公司再次參與投標。2018年6月1日,該項目由九江市真某公司中標。同月27日,永修縣農某公司(下稱農某公司)與中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袁某甲與中標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該項目實際由袁某甲承包。2018年12月31日,農某公司與中標公司正式解除《勞務合同》,農某公司與中標公司發(fā)生勞務費合計為245.07萬元。
2.2018年7月,為承建永修縣某某大道某某街道路改造項目,袁某乙(已判刑)聯系被告人王某、鄭某某,要兩人多找?guī)准夜靖倶嗽擁椖?,并承諾中標后支付工程量11%的費用。王某、鄭某某便通過被告人周某某、呂某某等人組織十余家公司參與此次投標。其中王某聯系江西某錦公司、江西某陸公司等數家公司;鄭某某聯系南昌市某翔公司;周某某聯系江西某林公司、江西某晶公司、江西省某攀公司等數家公司;呂某某聯系江西某慶公司,并通過被告人柯某某聯系江西某越公司、九江市恒某公司、武寧縣豫某公司。
2018年7月10日,該項目由被告人周某某聯系的江西某晶公司中標,工程標的為573.22萬元。后袁某乙與中標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協(xié)議》,并向各被告人支付買標費用,該工程由袁某乙實際承建。
另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永修縣公安局投案歸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動到永修縣公安局投案歸案;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到永修縣公安局投案歸案;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呂某某主動到永修縣公安局投案歸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動到永修縣公安局投案歸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向永修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17600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鄭某某向永修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4400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柯某某向永修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113000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呂某某向永修縣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4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歸案說明等書證;2.證人蒙某某、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鄭某某、周某某、呂某某、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各被告人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鄭某某、周某某、呂某某、柯某某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及其它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另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綜合全案,建議對被告人王某、鄭某某、柯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量刑;對被告人周某某、呂某某在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4萬量刑,均可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修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楊
2020年4月22日
附:
1.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玖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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