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訴刑訴〔2020〕49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號碼510781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江油市**鎮(zhèn)**路**號,現(xiàn)住江油市**鎮(zhèn)**街**號**棟**單元**樓**號。因盜竊,分別于2004年、2006年、2011年被行政拘留15日、10日、5日;因犯盜竊罪,2007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因犯盜竊罪,2008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與前罪并罰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年;因犯盜竊罪,2012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因犯盜竊罪,2014年9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犯盜竊罪,2015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因犯盜竊罪,2016年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犯盜竊罪,2016年6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犯盜竊罪,2017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因犯盜竊罪,2018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因犯盜竊罪,2019年7月9日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12月3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1月19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梁園路“聚友閣茶樓”(又稱“半日閑茶坊”)門口處,采用破鎖搭線方式,將被害人胡某停放該處的一輛申迅牌兩輪電動車盜走,隨后銷贓,贓款耗用。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651元。
2019年5月5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李白大道中段350號(江油市五建司職工宿舍)樓下,采用上述方式,將被害人劉某停放該處的一輛玉騎玲牌兩輪電動車盜走,隨后銷贓,贓款耗用。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300元。
2019年5月6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到江油市文風巷9號小區(qū)2單元樓下,采用上述方式,將被害人魯某停放該處的一輛倍特牌兩輪電動車盜走,隨后銷贓,贓款耗用。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68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王某某因盜竊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訴自己罪行,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興強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冊共174頁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換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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