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19〕217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浙江省松陽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8198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家住松陽縣**鄉(xiāng)**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2月5日被龍泉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6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2日變更為監(jiān)視居??;因在監(jiān)視居住期間涉嫌盜竊罪于同年8月21日被義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2日由義烏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義烏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至義烏市**街道**路**號**樓**室,趁四周無人之際采用溜門的方式進入被害人陳某某的房間,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被房東張某某抓獲。后被義烏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視聽資料制作說明、情況說明、身份材料、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陳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因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訴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義烏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華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義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