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威檢公訴刑訴〔2019〕114號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8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10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家信,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55********,漢族,小學文化,中共黨員,威某某**村**村民小組小組長,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申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86********,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彛?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12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68********,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qū)彛?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遠林,綽號王毛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9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10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1301982********,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鎮(zhèn)**村**組**號附**號,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3月12被本院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王申勇、丁某某、王遠林、朱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5月24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4月26日、6月2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王某到威某某廟溝鎮(zhèn)扎實溝村鴻豐煤礦要帳過程中,因語言不合與宜賓眾聯(lián)有限公司工人發(fā)生推搡,王某便打電話給其父親王家信,稱其在鴻豐煤礦被打了,被告人王家信遂邀約丁某某、王某某、王申勇趕往鴻豐煤礦,被告人王遠林、朱某某等人聽到王某在鴻豐煤礦被打的消息后自行趕往鴻豐煤礦,在鴻豐煤礦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王遠林、王申勇、丁某某、朱某某等人持棍棒等工具與四川眾聯(lián)公司的工人發(fā)生斗毆,造成王某、王遠林、郭某某、栗某某、吳某某等人受傷,王某、官某某、畢某某輛受損。經(jīng)威某某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郭某某的人體損傷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輛受損照片;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畢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等人的供述與辯解;5.被害人官某某的陳述;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組織人斗毆,被告人王遠林、王申勇、丁某某、朱某某持械積極參與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王申勇、丁某某、王遠林、朱某某的刑事責任。在犯罪行為中,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王遠林、王申勇所起作用較大,系主犯,被告人丁某某、朱某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思萬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王家信、王申勇、丁某某、王遠林、朱某某現(xiàn)羈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光盤2張,補充證據(jù)材料39頁
3.起訴書副本33份、量刑建議書24份
4.王某電話:1357800****;王家信:1340885****;王申勇:1358682****;丁某某:1528453****;王遠林:1824864****;朱某某:151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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