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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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建檢一部刑訴〔2020〕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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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星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011989********,漢族,初中文化,住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小區(qū)**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王星星曾因盜竊,于2008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星星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星星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星星以將其與被害人徐某某的不雅視頻發(fā)送給他人為由,脅迫徐某某向其轉賬人民幣5000元,并脅迫徐某某在本市建某某**路**公寓**室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星星在江蘇省昆山市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張某甲、張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星星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星星以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星星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星星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翟榮倫
檢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星星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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