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一部刑訴〔2020〕180號
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7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鎮(zhèn)**村**村**號。被告人王某曾因盜竊、吸食毒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于2017年5月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被蘇州市姑蘇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3月被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0年3月19日刑滿釋放。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龍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到徐州市鼓樓區(qū)**街“**超市”店內(nèi),趁營業(yè)員王某某不備,盜竊中華(硬)香煙一條。經(jīng)鑒定,實物價值人民幣450元。
2.2020?年6?月1?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到徐州市云龍區(qū)**路**?號“**”店內(nèi),趁營業(yè)員李某某不備,盜竊黃鶴樓(硬1916)香煙一條。經(jīng)鑒定,?實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扣押物品清單,涉案照片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
4.徐州市云龍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5.辨認筆錄;
6.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累犯。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鐵林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現(xiàn)被羈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五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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