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攀西檢公訴刑訴〔2020〕35號
被告人王文彬,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1031969********,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原**,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qū),住攀枝花市東區(qū)**段**號**小區(qū)**單元**樓**號。因涉嫌受賄犯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經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經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文彬涉嫌受賄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攀枝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兩次退回調查機關補充調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文彬利用擔任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共計73萬元。
一、2017年,王文彬利用職務便利,為攀枝花市**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生產和環(huán)保整改等方面提供幫助,于2017年4、5月份的一天,在市工人文化宮附近收受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二、2017年至2018年,王文彬利用職務便利,為攀枝花**工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石材有限公司在生產和鋼鐵行業(yè)去產能專項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其法定代表人馮某某所送現金31萬元。
1.?2017年11月的一天,王文彬在東區(qū)川粵銘薈餐廳收受馮某乙(馮某某之子)代馮某某所送現金1萬元。
2.?2017年12月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區(qū)附近收受馮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3.?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區(qū)附近收受馮某某所送現金20萬元。
三、2017年至2018年,王文彬利用職務便利,為攀枝花**煉油廠在安全生產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其合作方負責人史某某所送現金2萬元。
1.??2017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區(qū)附近收受史某某所送現金1萬元。
2.??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王文彬在東區(qū)品味閣餐廳收受史某某所送現金1萬元。
四、2017年2018至年,王文彬利用職務便利,為攀枝花市**食品有限公司在環(huán)保整改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其實際控制人朱某某所送現金30萬元。
1.?2017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王文彬在朱某某送其回家途中收受朱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2.?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王文彬在御林苑小區(qū)收受朱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3.?2018年國慶節(jié),朱某某與司機錢某某送王文彬去西昌乘坐飛機,王文彬在途中收受朱某某所送現金10萬元。
上述涉案財物73萬元,王文彬家屬等人已代為退交,現被市監(jiān)委暫時予以扣押。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任職文件、銀行賬戶明細、相關項目資料等書證,證人馮某某、朱某某等的證言,被告人王文彬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文彬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7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攀枝花市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九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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