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冷檢二部刑訴〔2020〕10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01196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qū)人,現(xiàn)租住冷水灘區(qū)**。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王某某因盜竊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王某某在祁陽縣**大樓**室**樓,趁譚某某不在辦公室時,潛入該辦公室,盜走購物卡二張,后王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13時11分許,使用卡號為20192525購物卡在在祁陽樂途購物廣場,以1603.4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黃芙蓉王香煙七條;2020年1月16日11時29分許使用卡號為00078200的購物卡,在祁陽環(huán)興萬聯(lián)百貨購物以1728.30元的價格買了一個黃金戒指。
2、2020年4月16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永州市國土局**樓,趁****辦公室無人時采取溜門方式進入該辦公室,從張某某放在辦公室內(nèi)座椅上的挎包里偷走現(xiàn)金6000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查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判決書、監(jiān)控截圖、情況說明、證明、消費記錄、接報案記錄等書證;2.證人蔣某某、唐某某、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譚某某、張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祥明
檢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七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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