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四部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221964********,漢族,文盲,無業(yè),住灌南縣**鎮(zhèn)**小區(qū)**幢**單元**室。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盜竊,于2013年8月16日被灌云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沭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灌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灌南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02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同尹某某(另案處理)駕駛摩托車至灌南縣新安鎮(zhèn)北菜市場“麗建冷庫”門市,由王某某用人民幣100元購買衛(wèi)生紙,趁被害人卜某某找零錢時,竊得卜某某人民幣3000元。
2、2020年03月05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同尹某某駕駛摩托車至灌南縣田樓鎮(zhèn)路北菜市場“灌南縣永發(fā)植保專業(yè)合作社",由王某某用人民幣100元購買農(nóng)藥,趁被害人王某某找零錢時,竊得王某某人民幣12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盜竊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晨?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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