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香檢三部刑訴〔2020〕5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20523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輝南縣**鎮(zhèn)**村**屯,無固定住所。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審查后分別于2020年3月1日、5月1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日、8月14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16日、5月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冒用武夷山**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已經更名)代表的身份與吉林省**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yè)公司)簽訂《**國際健康廣場工程意向協議書》,協議約定:如果**公司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準備工程保證金人民幣100,000,000元,并將保證金轉入**置業(yè)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置業(yè)公司可將**國際健康廣場建筑工程發(fā)包給**公司施工。因**公司在約定時限未提供保證金而未實際取得該工程的承建權。2013年9月25日,王某某以**公司名義,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與被害人徐某某、趙某某各簽訂了一份**藥業(yè)長春市開發(fā)區(qū)**小區(qū)水暖、電照項目工程承包合同,騙取徐某某、趙某某每人工程保證金人民幣300,000元。至案發(fā),徐某某、趙某某雇傭的工人沒能進場施工,王某某未按協議約定退款給被害人保證金,并與被害人失去聯系。贓款被其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其日前相識的孫某某與被害人韓某某相識。當日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其暫住地,使用朋友留置在該處由其暫時保管的中國**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公章,與韓某某簽訂了黑龍江省**小區(qū)道里區(qū)**200套房屋的裝修工程合同,并承諾保證金交付后合同即生效,一個月內可進場施工。韓某某遂于同年9月11日,支付給王某某人民幣200,000元工程質量綜合信譽保證金后,王某某以各種理由推托,致韓某某的工程隊在交付保證金后近5個月不能進場施工。經韓某某到施工現場了解發(fā)現被騙,此后王某某不再與韓某某聯系。贓款被其用于歸還個人債務。
經偵查,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于被公安機關在遼寧省大連市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過、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證明、吉林**健康置業(yè)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國有建設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吉林**健康置業(yè)有限公司**國際健康廣場工程意向協議書、吉林**健康置業(yè)有限公司情況說明、**公司與趙某某、徐某某簽訂的工程分包協議、徐某某、石某某、丁某某給何某某匯款憑證及收條、**小區(qū)裝修分包協議及借條、香坊公安分局工作情況說明等證據;
2.證人證言:郝某某、許某某、石某某、丁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徐某某、趙某某、韓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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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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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江
???????????????????????????????檢察官助理?王樂樂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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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證據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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