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天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周云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1日,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王天某受雇擔任南京**咨詢有限公司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職務,在管理該公司期間,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發(fā)傳單、熟人介紹等方式,與社會不特定公眾簽訂《居家服務合同》、《藝術品交易合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在其任職期間,南京**咨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達人民幣7572.85萬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王天某主動投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記表、客戶信息登記表、工商登記檔案等書證;
2.證人耿某某、童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朱某乙、周某某、朱某丙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王天某的供述與辯解;
5.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曹某甲等人及涉案企業(yè)吸收公眾存款案之南京市六合區(qū)域從業(yè)人員王天某、曹某乙、耿某某3人吸收資金和兌付本金情況、領取工資、獎金(提成)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關于“愛福家”案前期查封資料盡職調查報告》;
6.南京市公安局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支隊制作的遠程勘驗工作記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天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馮長征
2019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天某現(xiàn)羈押于南京市六合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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