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甬鄞檢刑訴〔2020〕333號
被告人王國忠,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111961********,漢族,職高文化程度,**石化物流員工,住寧波市高新區(qū)**街道**號(戶籍所在地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寧波市公安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8月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波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國忠詐騙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王國忠聽聞貴駟要合并給寧波市高新區(qū),會征地開發(fā),為了獲取非法拆遷利益,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條件的情況,通過偽造的離婚證、虛假的離婚協(xié)議書,于2015年審批騙取妙勝寺村阮家80平方米宅基地一處,同年建造住房260余平方米等待拆遷。
2018年妙勝寺村阮家拆遷時,被告人王國忠再次使用其偽造的離婚證、虛假的離婚協(xié)議書與拆遷辦簽訂拆遷協(xié)議,拆遷協(xié)議約定王國忠可以賠償得到安置房200平方米、拆遷補償款161448元、兩年過渡費62400元,該拆遷補償款及過渡費已發(fā)放。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王國忠經民警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上述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寧波市鎮(zhèn)海區(qū)國土部門已將王國忠審批的農村建房用地注銷;貴駟街道拆遷辦已將與王國忠訂立的拆遷合同解除;被告人王國忠已將拆遷賠償款及安置費全部退還至貴駟街道拆遷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身份信息、到案經過、補償安置協(xié)議、銀行交易明細、建房用地呈報表等;
證人證言:證人王某甲、何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國忠的供述和辯解;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扣押決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國忠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國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國忠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國忠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盈
檢察官助理:戴壘壘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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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國忠現于住處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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