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道檢刑刑訴〔2020〕253號
被告人王四星,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9231972******,漢族,初中文化,非中共黨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無業(yè),湖南省道縣人,住道縣營江街道辦事處***社區(qū)**組。有前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四星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等刑事訴訟權利義務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法律規(guī)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訴訟權利和義務,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上10時左右,被告人王四星騎一輛女式摩托車到道縣火車站華府歡樂城工棚被害人陳某甲的住處,趁室內(nèi)無人進入行竊,盜竊被害人陳某甲高仿勞力士手表1塊、和天下香煙2包及現(xiàn)金等物,共計價值約3000元,此時被剛回家的被害人陳某甲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四星掙脫被害人陳某甲的抓捕后丟下摩托車逃走。
另查明,2020年5月27日10時20分許,被告人王四星在道縣營江街道歡樂城被道縣公安局營江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四星因犯盜竊罪、搶劫罪,于2012年3月29日被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5年10月5日刑滿釋放。被告人王四星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道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戶籍資料、抓獲經(jīng)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3、證人雷某甲的證言;4、被害人陳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王四星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四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四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四星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四星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四星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王四星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賀文勝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四星現(xiàn)羈押于道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光碟2張;
3、證人名單、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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