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8日出生于甘肅省清水縣,公民身份號碼6205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農(nóng),住甘肅省清水縣**鎮(zhèn)**村**組**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2018年10月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清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清水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清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清水縣公安局黃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獲悉,清水縣**鎮(zhèn)**村**組**號村民王某某有非法持有槍支的嫌疑,隨持證對其家中進行搜查,在院內(nèi)北房后的柴棚內(nèi)查獲一支土獵槍,經(jīng)調(diào)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槍支系家中去世老人遺留。
經(jīng)甘肅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檢材為前裝藥式火藥槍,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認定為槍支,具有致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甘肅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1份;4.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自愿接受相應(yīng)的刑事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此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管制一年四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span>清水縣**鎮(zhèn)**村**組**號。
2偵查卷2冊。
3光盤1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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