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靈檢刑訴〔2018〕222號
被告人王健康,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41986********,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安徽省靈璧縣人,住靈璧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王健康曾因犯招搖撞騙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靈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1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靈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靈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患有****,同年5月1日被靈璧縣公安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同年5月10日被本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當日由靈璧縣公安局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靈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健康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招搖撞騙的事實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健康通過在快手短視頻軟件上冒稱人民警察發(fā)布相關視頻結識被害人張某某,張某某信以為真并加王健康的微信。在微信聊天中,王健康謊稱自己是宿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三中隊民警“王某某”。在取得張某某的信任后,2018年1月17日至同年2月17日,王健康通過微信以出差辦案、出禮等需要花錢為由先后16次騙取張某某人民幣34000元。
二、詐騙的事實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健康通過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申某某為好友。在微信聊天中,王健康謊稱自己是女性,并要和申某某談對象。在取得申某某的信任后,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3月4日,王健康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先后7次騙取申某某人民幣7400元。
被告人王健康于2018年3月5日被杭州鐵路公安處溫州南站派出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害人張某某、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健康的供述和辯解;
5.靈璧縣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
6.靈璧縣公安局制作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健康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活動,騙取他人錢財34000元,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74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健康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王健康曾因犯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解為見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健康現監(jiān)視居住,住在靈璧縣**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395579****。
2.案件材料和證據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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