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一部刑訴〔2020〕5號
被告人王東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2197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縣,住太和縣清淺鎮(zhèn)**村委會**號**戶。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太和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6年3月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阜南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東建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邢丙軍(已判決)家中兄弟較多,其排行老二,因其較為強悍,在其居住的太和縣沙河沿區(qū)域具有一定的名氣和影響力,被稱為邢痞子、邢老二。1999年7月,因王成斌(已判決)積極參與抓獲持刀傷害邢丙軍胞弟邢某某后潛逃的閆峰,得到邢丙軍的賞識,二人交好,王成斌尊稱邢丙軍“二哥”。
2000年,王成斌成立太和縣文武職業(yè)學校,為提高學校知名度,尋求邢丙軍社會影響力的庇護,王成斌邀請邢丙軍擔任該校名譽校長。邢丙軍、王成斌通過持械在公共場所打砸張某甲車輛、毆打劉某某、毆打宋莊村民、持刀砍傷李某某、開設賭場等行為,形成了以邢丙軍、王成斌為首,依托王成斌武校的教練、學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周磊、李剛、關振彬、徐濤、王仰振、王洪斌、劉林杰(均已判決)等人為骨干成員;戚軍軍、韓飛、胡斐、王飛、方東宇、牛志國、周彬、徐海超、邱建、耿春德、王某甲、馮夢佳、郭川竟、馮大龍、王浩、王曉東、方啟坤(均已判決)等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王東健及岳海超、黃艷峰、李春友、王曉燦、鞠冰朋、任開華、李小豹、張亞杰、劉猛、劉玉防、郭可一、范虎、李帥、王潔飛、孫朋朋、方朝鴿、謝軍維、劉孟磊、王磊磊、付斌(均已判決)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人數(shù)較多,層級分明,較為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崇尚暴力,成員多有武術功底,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統(tǒng)一地點集合、統(tǒng)一分發(fā)作案工具;實施違法犯罪中,組織者、領導者管理骨干成員、骨干成員管理下級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后,由組織領導者出面尋求庇護,強壓被害人和解,或采取串供、頂罪、逃匿等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形成了諸如“組織內部不許內斗”、“聽老大話,維護老大和團伙利益與聲望”、“不準賭博、吸毒”等不成文的規(guī)約和紀律。
邢丙軍、王成斌與組織成員通過實施開設賭場、實施暴力拆遷、強攬工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以及開辦武校、經營賓館、浴場、KTV等經營活動,獲取了大量的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該組織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以購買高檔車輛、房產、發(fā)放出場費、工資、分紅、禮金等財物、組織成員可享受特定消費場所免費或優(yōu)惠待遇等方式,維系組織發(fā)展;部分獲取的經濟利益用于組織違法犯罪活動開支、為實施犯罪活動中受傷、在逃、入監(jiān)的組織成員及家屬提供醫(yī)療和生活費用、為組織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后疏通關系、支付賠償;安排組織成員進入所經營的經濟實體工作,為組織成員增加經濟收入,籠絡組織成員。
該組織為在社會上樹立強勢地位、攫取經濟利益,在太和當?shù)貙嵤┝舜罅康倪`法犯罪活動,持有非制式槍支,動輒在公共場所數(shù)十人持砍刀、長矛、鋼管逞強斗狠,人員眾多、場面血腥,手段兇殘;在太和縣翰林廣場開發(fā)建設工程拆遷工作(以下簡稱“翰林廣場拆遷”)過程中,對不愿意拆遷的住戶采用夜間敲門恐嚇、投擲磚石、糞便等污物、雇傭殘疾人進行滋擾、組織人員強制拆除等方式實施強制拆遷,甚至指使、雇傭人員毆打被拆遷戶,致使大量群眾人身和財產受損。該組織在追逐經濟利益和維護強勢地位的過程中,有組織地實施數(shù)十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受欺壓殘害的群眾眾多,致1人重傷、13人輕傷、追攆他人車輛致1人翻車死亡。
在太和縣一定區(qū)域內樹立了兇狠霸道的惡名,確立了強勢地位;采用暴力威脅手段,介入當?shù)毓こ滩疬w,在翰林廣場拆遷中,形成了非法控制。嚴重侵犯群眾權益,引起群眾上訪,造成群眾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對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介入和縱容下,被害人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侵害后,被迫接受調解,不敢上告,違法犯罪人員未受到應有的處罰;王成斌借助組織強勢地位和經濟實力,當選太和縣人大代表。在太和縣產生重大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太和縣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
二、聚眾斗毆罪
???1.?2007年12月24日20時許,王仰振、關振彬、胡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駕駛車輛,行至健康路與細陽路交叉口時,與張某乙(另案處理)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張某乙駕車逃離。王仰振等人攆至細陽南路楊某某家樓下,與王某乙(另案處理)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當晚23時許,王成斌帶領王東建、王仰振、關振彬、劉林杰、李春友、任開華、王洪斌等人持械至楊某某家樓下,與王某乙等人毆斗并打傷被害人王某丙。經鑒定,王某丙的身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體表創(chuàng)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案發(fā)后,在個別國家工作人員的參與下,王仰振與王某丙親屬就民事部分達成和解且已履行。
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20時許,王成斌與范某某(另案處理)在太和縣陶家飯店吃飯時,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王成斌糾集王東建、王洪斌、王仰振、李剛、關振彬、劉林杰、胡斐、韓飛、王飛、耿春德、李春友、謝軍維、任開華、王磊磊等人持械至飯店門口欲與范某某方人員毆斗未果,雙方散去。當晚,王成斌等人持械到太和縣可可茶樓,欲再次和范某某毆斗未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前科查詢情況、同案人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范某某、王仰振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東建的供述和辯解;
4.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東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東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持械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東建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信志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安徽省阜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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