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檢二部刑訴〔2020〕1758號
被告人獨有軍,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8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隴南市禮縣**鎮(zhèn)**村**號。2008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1年4月20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8年12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白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9年1月12日刑滿釋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安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獨有軍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獨有軍竄至安吉縣**街道**小區(qū)一樓房處,采用溜門的手段進入該樓房三樓一臥室,趁被害人張某某熟睡之際,將被害人放置于床頭的一部蘋果11por手機和放置于床頭柜上的一部小米手機盜走。經(jīng)安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的蘋果11por手機價格為人民幣5740元,小米手機資料不全,無法認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扣押清單、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人口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獨有軍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電子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5.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獨有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本院認為,被告人獨有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從寬、累犯的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判處。
此致
安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史建國
檢察官助理:沈佳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獨有軍現(xiàn)羈押于安吉縣看守所。
2.電子偵查卷兩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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